日前,我部公布了《正常类飞机适航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帮助公众理解此次《规定》修订工作,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原民航总局于2004年制定了《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主要规定小型飞机适航审定的技术性要求,对提高我国小型飞机的安全水平、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稳步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航空科学技术的进步、航空工业和航空运输业的发展以及人们对航空安全性认识的深化,小型飞机适航要求在不断发展和更新,该规章中部分内容难以适应行业发展需要。为此,我们将其全面修订为《规定》,以进一步强化民航安全管理,确保民航飞行安全。
二、主要内容
(一)对小型飞机分类方式进行调整,按照审定等级和性能等级重新组织规章内容。原《规定》按照座位数量、起飞重量、动力装置等将小型飞机划分为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本次修订不再采用该分类方式,将所有小型飞机统称为正常类飞机,同时按座位数量划分为4个审定等级、按飞行速度划分为2个性能等级,对各等级飞机的飞行性能、结构设计等规定了相应的审定要求。规章名称也相应调整为《正常类飞机适航规定》。
(二)将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移入配套规范性文件。原《规定》包含大量具体参数、计算公式等技术性内容,因制定时间较早,与近年来发展的新技术不完全匹配。为避免因技术性内容不符合实践而频繁修改规章,本次修订将大部分技术性内容移入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中另行规定。修订后的《规定》主要聚焦在安全性要求,仅在驾驶舱话音记录器、飞行数据记录器、持续适航文件等方面保留必要的技术性内容。
(三)结合实践完善了安全性要求。一是根据近年对小型飞机的监管实践,在现有规定基础上,在高能辐射场防护、驾驶舱话音记录器、飞行数据记录器、航空器失速特性和防冰等方面增加相关审定要求,提高小型飞机安全性。二是将甚轻型飞机、电动飞机纳入《规定》适用范围,根据其特点制定了相应的审定要求。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