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部以修正案形式对《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有关情况如下:
一、修改背景
《规定》是适航审定领域的重要规章,规范了航空器排放方面的技术要求。近年来,国际民航组织对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6《环境保护》卷Ⅱ《航空器发动机的排放物》作出修订,新制定了卷Ⅲ《飞机二氧化碳排放》,优化调整了航空器排放方面的有关指标要求。为此,需要对照国际民航公约及其附件16的要求,对本规章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修改。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是将规章中氮氧化物的监管要求从现在的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6卷Ⅱ的第二版(1993年)修订至第四版(2017年),修订后,气态排出物,包括碳氢化合物、氮氧化合物、一氧化碳的排放标准要符合附件16卷Ⅱ最新要求。二是参照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6卷Ⅱ内容,通过修改第34.1条中“航空涡轮发动机”的定义,增加了对涡轴发动机的燃油排泄要求。三是在第34.21条中增加了非挥发性微粒物质(nvPM)的排放要求,同时,将亚音速涡喷涡扇发动机的烟雾(SN)排放要求适用范围调整为2023年1月1日及其后制造的额定输出不大于26.7千牛的每台新的涡喷涡扇发动机。四是新增一章(E章),对接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6卷Ⅲ《飞机二氧化碳排放》,规范了飞机二氧化碳的排放要求。五是对规章中引用的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6版本作了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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