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责
1、起草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下同)建设、安全、运营管理的相关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和定额,并监督执行。
2、审核新建民用机场场址和机场命名,审核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并监督执行。
3、负责民用机场使用许可管理,颁发、吊销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并实施监督。
4、审核民航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并组织工程行业验收。
5、负责民航招投标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除外)和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6、负责民航专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
7、负责民用机场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
8、负责民用机场应急救援、环境保护、土地使用、净空保护等有关管理工作。
9、负责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许可管理。
10、负责民用机场内供油企业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11、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司领导
司 长:张锐
副 司 长:马志刚
下设处室
• 安全处 | • 建设处 | • 工程监督处 |
• 标准资质处 | • 综合处 |
司局信息公开
- 名称
- 发文日期
- 文号
- • 民用机场填海工程技术规范
- 2022-09-01
- MH/T 5060-2022
- • 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
- 2022-08-31
- AP-140-CA-2022-03
- •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实施细则
- 2022-08-31
- AP-139-CA-2022-01
- • 民航局关于印发《民航专业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2-08-30
- • 民航局直属单位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实施指南
- 2022-08-24
- IB-CA-20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