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部以修正案形式对《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有关情况如下:
一、修改背景
《规定》是适航审定领域的重要规章,规范了航空器噪声方面的技术要求。近年来,国际民航组织对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6《环境保护》卷Ⅰ《航空器噪声》作出修订,优化调整了航空器噪声方面的有关指标要求。为此,需要对照国际民航公约及其附件16的要求,对本规章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修改。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是根据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6卷Ⅰ最新版本,在规章中增加了第五阶段的噪声要求和监管要求,提高航空器噪声排放标准。二是新增一章(K章),规定了倾转旋翼航空器的噪声要求和监管要求,相应对第36.1条、第36.13条作出修改。三是根据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6卷Ⅰ,对缺少的定义进行了补充,包括频带共用修正(△B)、峰值修正(△peak)和压气机转速(N1)等。四是对规章中引用的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6版本作了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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