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部制定公布了《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有关情况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现行《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由原民航总局于1998年公布、我部于今年初作出局部修改,主要规范了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管理有关制度,以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维护民用航空活动秩序。在施行中,需要对照国际民航公约相关内容作进一步完善。
二、主要内容
此次修改内容主要是:一是增加了特定情况下民用航空器登记国有关职责,以及国内首次登记外国设计型号的航空器时应通知其设计国的规定。二是增加了民用航空器登记标志不得与国际常用信号、遇险信号等混淆的规定。三是完善了民用航空器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位置、字高等方面的要求和限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