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航局以民航规〔2022〕51号下发了《民航单位法定自查工作规范》(以下称工作规范),工作规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工作规范对《关于民航单位法定自查有关问题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进行了全面修订,为便于行业以及社会各方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工作规范的修订背景、修订过程、主要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5年,民航局开始在行业推行法定自查工作。2017年12月26日,《通告》出台,作为法定自查工作开展的直接依据,确保了法定自查在全国范围内的有序推进,全面铺开。随着法定自查开始从横向铺开向纵深推进转变,原有的《通告》已经无法满足实践需要,为使法定自查成为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的有效抓手,督促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形成主动合规、持续合规的长效机制,民航局启动了对《通告》的修订。
二、修订过程
2021年初,民航局政法司着手对《通告》进行修订,形成了工作规范(草稿)。为保证工作规范(草稿)符合行业运行实际,具备可操作性,民航局政法司组织成立了企业法定自查试评价工作组,按照新的工作要求对6家类型不同、安全运行水平不同的企业进行了法定自查工作试评价。在此基础上,根据试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工作规范(草稿)进行了完善,形成了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2021年11月11日,民航局政法司就形成的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向行业征求意见,并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序要求,于同日通过民航局的官方网站同步向社会各界征集意见。截至12月1日,共收到意见202条,经研究,采纳97条,不采纳105条。未采纳的意见主要分为三种情况:对文件理解不清,混淆了自愿行为和强制要求;建议修改的要求过严或过松,不利于实际工作;建议增加的内容不应由工作规范来规定。根据相关意见,完善形成了工作规范。
三、主要修订内容
此次工作规范主要修订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要求
新《安全生产法》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以及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要求,工作规范对上述要求予以了落实,明确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推行的法定自查是隐患排查的一种重要手段,应当编制自查计划,按照制定的法定自查计划实施法定自查,并提升全员参与法定自查工作的自觉性等。在此基础上,通过新增法定自查负责人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的规定,进一步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要求。
(二)梳理归纳行业成熟做法和经验
近年来,行业积极探索,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先行先试,形成了不少先进经验。如对法定自查发现的问题进行系统性原因分析,组建专、兼职人员相结合的法定自查人员队伍,对法定自查负责人和法定自查人员进行初始培训和年度复训等,这些经验有效提升了法定自查工作的水平。工作规范对其予以了固化,将之上升为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需要遵守的规定,用以提升行业法定自查工作的整体水平。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将“鼓励共享”确定为新的工作原则,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在法定自查工作开展过程中,主动总结并在行业中共享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供行业学习借鉴。
(三)推动与相关工作的融合衔接
为避免企业的重复劳动,工作规范规定,企业可以将法定自查融入SMS、SeMS、隐患排查治理、内审、安全审计等工作。特别是加强了法定自查与SMS的有机融合,创造性地将法定自查作为隐患排查的一种手段,将法定自查评价和SMS外审相融合,真正做到了要求一致、工作合拍、效果叠加。在此基础上,工作规范进而推动局方监管的融合,确立综合监管专业为主、其他监管专业为辅的监管新模式,要求其他监管专业监察员每年至少要对本专业相关监管事项开展法定自查的情况了解一次,提升局方对法定自查工作的监管效能。
(四)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能力提升
工作规范明确了企业关于法定自查的底线要求,涵盖了自查的全部要素,法定自查制度、机构和人员、法定自查的工作依据,覆盖了法定自查的全部流程,编制和调整法定自查计划,法定自查实施和闭环,案卷整理,数据分析与应用。内容全面,逻辑清晰,便于企业学习对标,遵守提升。
工作规范明确了企业关于法定自查的提升标准。通告增加了《法定自查工作指南》作为附件。《指南》为部分法定自查工作要求设置了最多3级的提升性工作标准,融入了数据驱动、路径监管等最新理论成果和三级法定自查机制等行业经验做法。相关工作标准均非强制性要求,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结合各自的工作基础、企业类型、发展阶段等因素,自愿完成。《指南》同时是法定自查评价的依据,通过评价进一步引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提升自查水平。